Wednesday, February 02, 2005

All About Arbitration

原文:The Hardball Times

1973 年對棒球來說是很特別的一年。首先是 Roberto Clemente 這位棒球英雄在新年前夕因為運送賑災物資到受地震襲擊的尼加拉瓜的飛機墜機而身亡。指定打擊制度在這個球季開始實施,Riggie Jackson 和 Pete Rose 是最有價值球員,Seaver 和 Palmer 贏得了賽揚獎。Hank Aaron 在本季結束時與 Babe Ruth的全壘打總數僅相差一支。Willie Mays 退休了,而 George Steinbrenner 從 CBS 手上以一千萬美元的代價買下 Yankees,而本季開始前,春訓差點就被取消了。

七零年代初期開始,球員終於開始取得他們所應得的利潤。Marvin Miller,Curt Flood,Andy Messersmith 和 Dave McNally,Catfish Hunter 及Charlie Finley 在 1972 年球季開始時罷工,而球團老板們則試圖以取消1973 年球季的春訓做為報復,雙方的行為造成了新的「Basic Agreement」出爐。球團老板的確在春訓初期的時候不讓球員打球,不過在最後達成了協議之後,還是在三月一日開始春訓。

不過,事實是球員老板還是把他們原本取得的優勢給放棄了,因為這份新的協議裡包括了一些新東西。這些就是薪資仲裁,而它也包括了許多大家現在所熟悉的內容:
 *薪資仲裁的聽證會在二月舉行
 *有兩年大聯盟經驗的球員即取得仲裁資格。
 *球員和老闆把所提出的金額交給仲裁者,而這位仲裁者會從兩方的數字裡挑一個出來,而不會有妥協的餘地。這被稱為「Final Offer Arbitration」
 
哇,老闆們幾乎把房子也賠出去了,因為仲裁制度讓球員在未來可以穩定的取得更高的薪水,即使是在 bleak period of Ueberroth collusion 的時候。球員們知道他們取得了很特別的東西,就像 1974 年 TSN 所出的 Official Baseball Guide 中所評論的:
在他們所得到的東西裡,球員工會特別喜歡薪資仲裁制度。之前如果球員不滿意球團所提出合約,他們也沒有反對的餘地,如果他不簽約,他必須離開球場,因為 reserve clause 規定把他們綁在特定的球隊裡,而且他也沒有和其他球團談判的空間。

薪資仲裁對棒球經濟造成了很大的衝擊,甚至跟自由球員制度一樣大。而在今年球季的薪資仲裁即將開始的現在,看來是探討這個制度的歷史發展及它所帶來的影響的好時機。

讓我們來看看幾張圖,涵蓋了這三十一年來的薪資仲裁。首先,來看看每年提出薪資仲裁的人數:


就如同你所觀察到的,七零年代和八零年代有很多球員提出仲裁,Riggie Jackson 在前兩年都提出了仲裁,他第一次的時候,在一個 MVP 球季之後,他贏得了十三萬五千,但是第二年他提出十六萬八千五百的薪資,結果可能是因為在最有價值球員只排名第四名,最後球團以十四萬取得勝利。

不用說大家也都知道,薪資仲裁的金額之後急劇的升高,下圖是每年薪資仲裁結果金額的平均值:



在 1997 年和 1998 年,球員和球團間大部份涉及較高額的仲裁案都成功的在仲裁之前就談妥。從 1979 年到 1996 年,仲裁的平均金額從六萬八千美元提升到兩百三十萬美元,成長率(Compound Average Growth Rate)為百分之二十三。在仲裁金額成長的歷史中,有幾個關鍵事件:
 *Bruce Sutter 在 1980 年取得了七十萬(之前最高記錄是十四萬)。
 *Fernando Valenzuela 在 1983 年成為第一個達成百萬記錄的球員。
 *Don Mattingly 在 1987 年的一百九十七萬五千。
 *Doug Drabek 在 1991 年直接衝過三百萬的界線,取得三百三十五萬。
 *Ruben Sierra 在 1992 年取得令人震驚的五百萬。
 *Mariano Rivera 在 2000 年取得七百二十五萬。不過這次事實上是球團贏得了仲裁,Rivera 提的金額是九百二十五萬。
 *Andruw Jones 在 2001 年拿下的八百二十萬。這是目前所有仲裁案件中的最高記錄。

在 Jones 的仲裁案中,勇士隊提出的金額是六百四十萬,比 Jones 所提的少了一百八十萬。這是史上第三大的差距。最大的差距是前一年 Eric Gagne 與道奇之間的三百萬(8M vs 5M),第二名則是再前一年的 Rivera 與洋基之間的兩百萬。下面是過去歷史中各年球員與球團所提金額差距平均值。



你會發現八零年代初期和整個九零年代,球團老闆都很依賴他們的運氣。就總合來說,球團一共贏了將近六成的仲裁案。下圖是每年的關係圖。值得注意的是球團在1978 時是大贏家(贏了九起案件中的七件),而在 1979 年則輸慘了(十二件只贏了三件)。



基本上金額的差距和勝敗看起來並沒有相關性,不過那些提出的金額超過球團所提的一倍以上的球員從來沒過。史上最大的差距百分比是 1993 年的 Jerry Browne。他在三百二十四個打數中打出 .287/.366/.364 的成績,在仲裁時運動家隊以六十二萬五千贏得勝利;Browne 的出價則是超出百分之兩百一十二的一百九十五萬。

PS: 他的經紀人是 Scott Boras。

喔,對了,Scott Boras 為他的球員上仲裁庭三十九次,球隊贏了百分之五十九,跟總合勝率剛好一樣。

根據 Basic Agreement,仲裁官在下決定時應該要考慮幾件事。最重要的,他應該要直接考慮:
 *球員對球隊的貢獻
 *球員之前的薪資
 *其他同等級球員的薪資

後兩點尤其重要,在仲裁中,球員不是平等的。在對球員下決定時,仲裁官被要求只能考慮那些大聯盟年資相同或是只差一年的球員的表現。下面這段是 Basic Agreement 中,關於這點的實際文字記載:(原文重現)

  The arbitration panel shall, except for a Player with five or
  more years of Major League service, give particular attention, for
  comparative salary purposes, to the contracts of Players with
  Major League service not exceeding one annual service group above
  the Player's annual service group. This shall not limit the
  ability of a Player or his representative, because of special
  accomplishment, to argue the equal relevance of salaries of
  Players without regard to service, and the arbitration panel shall
  give whatever weight to such argument as is deemed appropriate.


你可能會覺得奇怪為什麼球員第一次仲裁和第三次仲裁的薪資會差那麼多,那是因為這個差異已經是整個系統的一部份了。我之前看到一篇關於 Macus Giles 的兩百五十萬元仲裁案的回顧,作者對於勇士隊能拿到這麼好的結果感到很訝異。對勇士來說的確是個好結果,不過那也是合理的,因為 Giles 是第一次有仲裁資格。這就是這個系統運作的方式。

結果就是,球員的生涯中,他的薪資變化程度有一個「自然」的進展。在他的前二或三年,他會拿到大聯盟的最底薪(在 2005 年為三十一萬六千)。然後他會有三或四年的薪資仲裁,即使沒有,他的薪水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在這個過程中,他的薪水會逐步上揚,從最底薪一直到接近自由球員的水準。最後他的薪水就由自由球員市場來決定。

這就是 Ramon Ortiz 明年可能跟 Carlos Zambrano 賺得一樣多,以及低預算的球隊有時候會在球員大聯盟經歷第六年的時候將他交易出去的原因,不只是因為他即將變成自由球員,而也因為他們的薪水會因為薪資仲裁而大幅提升。

所以當你在看一個球員的薪水的時候,你不只需要知道他是不是自由球員,有沒有薪資仲裁資格。如果他要去薪資仲裁的話,你還需要知道他在大聯盟的打了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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